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无权代理,通俗来讲,就是没有得到他人合法授权却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情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首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这是无权代理最核心的要件。代理权是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合法依据。如果行为人根本就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曾经有过授权但授权已经终止,又或者超越了授权范围进行代理行为,这些都属于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例如,张三没有得到李四的授权,却以李四的名义与王五签订了买卖合同,这显然就是没有代理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其次,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实施了代理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在进行相关活动时,表明自己是在代表他人进行行为。比如,在前面张三的例子中,张三明确向王五表示自己是代表李四来签订合同的,这就符合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这一要件。如果行为人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那就不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 最后,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除外。如果第三人在与行为人进行交易时,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虽然从本质上也是无权代理,但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会让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被代理人曾经将自己的公章、空白合同书等交给行为人,第三人基于这些情况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而在普通的无权代理中,第三人没有这种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综上所述,无权代理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并且排除表见代理的情况。了解这些构成要件,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准确判断是否存在无权代理行为,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