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之前转账转错了,给一个陌生人转了一笔钱。我想把钱要回来,听说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我不太清楚什么样的情况才算不当得利,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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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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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在日常生活中,不当得利的情况并不少见,比如转错账、多收货款等。下面来详细介绍一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首先,一方获得利益。这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首要条件。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比如捡到他人丢失的钱包据为己有,钱包里的钱就是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本应减少的财产没有减少,例如商家少收了顾客的货款,对于顾客来说就是财产的消极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不当得利制度,这里所说的利益获得就是该法条所涉及的重要方面。 其次,他方受到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就是直接损失,例如因转错账而使自己账户里的钱减少;也包括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即间接损失,比如因他人占用自己的资金,导致自己无法利用该资金获得收益。损失与获得利益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一方获得利益是他方受到损失的原因,他方的损失是由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如果两者之间没有这种因果关系,就不构成不当得利。 再者,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这是不当得利的核心要件。没有合法根据包括自始没有合法根据和事后丧失合法根据。自始没有合法根据是指获得利益时就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比如捡到他人财物不归还;事后丧失合法根据是指获得利益时有合法依据,但后来该依据丧失了,比如合同被撤销后,基于该合同取得的利益就没有了合法根据。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要件,才能构成不当得利。在遇到不当得利的情况时,受损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获利方返还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这为受损方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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