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中哪些人属于犯罪主体?
我在一家国企上班,最近单位有人被怀疑挪用公款。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挪用公款罪里什么样的人会被认定为犯罪主体呢?是只有领导才可能,还是普通员工也有这种可能?我很想弄清楚这个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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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又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具体来讲,以下几类人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 第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政府部门的公务员,他们负责执行国家的政策、管理公共事务等,如果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二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的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等,他们管理着国有资产,如果私自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目的,就会触犯法律。例如,某国有公司的财务经理,擅自将公司的资金挪出用于自己炒股,这就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 第三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虽然在非国有单位工作,但他们是由国家机关等国有单位委派过去履行特定职责的,同样要遵守国家法律。如果他们挪用了所在单位的资金,也会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四类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比如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如果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挪用公款,也可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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