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专项资金是否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挪用专项资金是否能构成滥用职权罪,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按照规定行使权力,给国家和公共利益带来了损失。 而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专款专用是其基本要求。挪用专项资金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专项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行为。 在判断挪用专项资金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时,关键在于主体和造成的后果。从主体方面来看,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挪用专项资金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主体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构成此罪。例如,一些非国家机关性质的企业人员挪用专项资金,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从后果方面来看,需要看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专项资金,导致该专项资金原本要保障的项目无法正常开展,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就可能符合滥用职权罪中‘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要件。比如,挪用用于救灾的专项资金,导致受灾群众得不到及时救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但如果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专款专用的规定,但没有达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可能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是会按照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比如给予行政处分等。 综上所述,挪用专项资金不一定能构成滥用职权罪,要从主体、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