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及其民事责任是怎样的?


紧急避险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在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从适用条件来看,首先必须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这种危险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不是想象或推测出来的。比如发生了火灾、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遭遇了歹徒的袭击等。如果实际上并没有危险,而行为人误以为有危险并采取了所谓的“避险”行为,那就不属于紧急避险,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中明确涉及到了紧急避险适用的情况。 其次,避险行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也就是说,除了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之外,没有其他办法可以避免危险。例如,在发生火灾时,为了阻止火势蔓延,拆除相邻的部分房屋,这就是在没有其他更好办法的情况下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再者,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个限度就是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那么行为人就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比如为了避免轻微的车辆刮擦,而故意撞坏了路边价值昂贵的艺术品,这就很可能超过了必要限度。 关于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以开头提到的例子来说,如果是汽车司机的过错导致车辆失控,那么司机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赔偿损坏的电动车;如果是不可抗力等自然原因导致车辆失控,那么一般情况下,实施紧急避险的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给予适当补偿。如果在避险过程中,避险行为明显不当,比如本可以采取更温和的方式避险却采取了激烈的行为,造成了不必要的较大损害,那么避险人就需要对超出必要限度的部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