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是否叫罚没支出?
我在处理财务账目的时候,遇到了滞纳金和罚没支出这两项。不太清楚滞纳金是不是就等同于罚没支出,这关系到我账目的归类和处理,所以想问问在法律层面,滞纳金能不能叫做罚没支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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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和罚没支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滞纳金并不叫罚没支出。 首先来解释一下滞纳金,它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简单来说,就是你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去交钱,之后除了原本要交的钱之外,还得额外多交一部分钱,这多交的部分就是滞纳金。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而罚没支出,是指企业因违反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被执法机关处以的罚款、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因违反税法规定,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罚款,都属于营业外支出。罚没支出更侧重于因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受到的处罚,包括罚款和没收财物等情况。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中就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这些被执行后形成的支出就是罚没支出。 从本质上来说,滞纳金是带有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的性质,而罚没支出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所以,滞纳金不能简单地被叫做罚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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