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员工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通俗来讲,就是双方都同意结束劳动关系,单位要给员工一笔钱作为补偿。 其次,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就好比单位没有按照约定给员工提供应有的工作环境、按时发工资或者没给员工交社保,员工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 再者,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并且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简单理解就是公司经营出现问题要大规模裁员,这种情况下要给员工补偿。 另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合同到期了,如果单位想以同样或更好的条件和员工续约,员工不同意,单位不用给补偿;但如果单位降低条件续约或者不续约,就要给补偿。 最后,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出现这些情形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因为单位自身出现严重问题无法继续经营,导致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结束,所以要给员工补偿。 总之,员工在符合上述多种情形时,是有权利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的。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员工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