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追索加班费需举证,企业与职工必须协商加班吗?


在讨论企业与职工是否须协商加班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加班的定义。加班,简单来说,就是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安排的。 从法律层面来看,企业安排员工加班是需要与职工进行协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条法律条文清晰地表明,企业不能擅自决定让员工加班,必须要和工会以及劳动者进行协商。这是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随意安排加班给员工带来过度的工作压力和身体负担。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企业无需与员工协商也可以安排加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特殊情况通常是为了应对紧急事件,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员工追索加班费需举证这一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员工在追讨加班费时,一般需要自己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加了班。如果员工能证明公司掌握了加班证据却不提供,那么公司就要承担不利的结果。 企业与职工在一般情况下安排加班是需要协商的,但存在特殊情况可以例外。员工在面对加班问题和追讨加班费时,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