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时,用人单位有权选择不订立吗?


在探讨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在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选择不订立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的无确定终止时间,并不是说合同没有终止的可能,当出现法定情形时,合同同样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劳动者符合上述条件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时,用人单位一般没有选择权,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自己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就视为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者的意愿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当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并提出要求时,用人单位没有权利选择不订立。但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另当别论。劳动者遇到此类问题时,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必要时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