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 首先是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当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这些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要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 其次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提出动议的情形。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体现了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再者是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当用人单位出现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并且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因为经济性裁员会导致劳动者失去工作,给予经济补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劳动者的经济压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为了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最后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这些情况导致劳动者失去工作,给予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合理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法律对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劳动者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在遇到相关情况时,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