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计算损害赔偿?


当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损害赔偿的计算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给了用人单位一个月的“缓冲期”,从劳动者入职开始计算,在这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是合法的。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的“二倍工资”,是指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例如,劳动者于2024年1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直到2024年4月1日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计算方式为:以劳动者正常出勤情况下的月工资作为基数,再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月数。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除了前面提到的支付二倍工资外,用人单位还需与劳动者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赔偿问题。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