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具有哪些义务?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承担着一系列重要义务,这些义务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用人单位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对劳动者隐瞒关键信息,要让劳动者在充分了解工作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加入该单位的决定。比如,工作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像化工行业的有毒有害物质接触风险等,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告知,不能隐瞒。 其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要求缴纳押金等,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再者,用人单位要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的内容一般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建立职工名册有助于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进行监管,也能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为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提供依据。 另外,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后,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能因为这些因素对劳动者进行差别对待,要为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