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是否具有执行力?


调解书是否具有执行力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调解书。调解书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后,由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简单来说,就是在法院的帮助下,双方商量好事情后,法院出的一个书面凭证。 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里的法律效力,其中就包含了执行力。也就是说,当调解书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被告要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货款,并形成了调解书。若被告到期不支付,原告就可以凭借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来支付货款。 不过,还有一种情况是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这类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况,若一方不履行,同样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来维护权益。比如即时履行的案件,若当时未履行,另一方也能依据笔录等证据,在符合条件时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履行。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经过合法程序制作并生效的调解书是具有执行力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保障调解书所确定的权益得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