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申请执行人如何通过人民法院办理提存手续?

我是一起执行案件中的被申请执行人,现在想把应给付的标的物进行提存。但我不知道具体该怎么通过人民法院来办理提存手续,比如要准备什么材料,走哪些流程,希望了解相关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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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对于被申请执行人通过人民法院办理提存手续,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要明确可以提存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其次,被申请执行人办理提存手续,需要向法院提交提存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同时,还需要提供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提供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 再者,法院会对提存申请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符合提存条件的,会作出提存裁定。在准予提存后,被申请执行人应向法院交付提存标的物。法院在接受提存标的物后,会向被申请执行人出具提存证书,该证书具有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 最后,关于提存物的保管与领取。法院会妥善保管提存物。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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