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六证一表的内容、办理顺序和发证机关是什么?


房地产开发中的“六证一表”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凭证,它们确保了开发项目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内容、办理顺序和发证机关。 首先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它主要是确认开发商对土地的使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简单来说,就是你要开发这块地,得先经过规划部门允许,看看这块地按规划能不能用于你要开发的项目。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前,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此证。发证机关是当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接着是《国有土地使用证》,这个证表明开发商拥有该地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就好比你要在一块地上盖房子,得先证明这块地你有合法使用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核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此证。发证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然后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它保证了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也就是你在这块地上要盖什么样的房子,怎么盖,都得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来。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机关同样是当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再就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它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没有这个证,施工就是违法的。依据《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是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销售期房的凭证。如果你想提前卖还没建好的房子,就得有这个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发证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不动产权证书》是确认房屋产权归属的重要凭证。等房子建好了,经过一系列手续后,开发商要把房子的产权确定下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发证机关是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最后是《竣工验收备案表》,它意味着建设工程通过了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只有拿到这个表,房子才能正式交付使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发证机关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 办理顺序一般是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接着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然后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符合条件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