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途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首先是申请阶段。当事人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申请时需要准备好仲裁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要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像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等;同时要清晰阐述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并且附上相关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接着是受理阶段。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就会受理该仲裁申请,并通知申请人;要是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一旦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会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会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之后进入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庭会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决定。开庭时,先由仲裁员宣布仲裁庭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进入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接着是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最后是调解阶段,仲裁庭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尝试对双方进行调解。若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庭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若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会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