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破产后与承包商之间应该怎样清算?


当企业申请破产时,与承包商之间的清算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这里的债务人就是申请破产的企业,债权人则包括承包商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清算一般要经历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是破产申请与受理。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条件的,就会受理该破产案件。一旦法院受理,就会指定管理人来接管企业的财产和事务。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对于承包商来说,在这个阶段要密切关注法院的公告,及时了解破产案件的进展情况。 第二阶段是债权申报。承包商作为债权人,需要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自己的债权。申报债权时,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合同、发票、结算单等,以证明自己对破产企业享有债权以及债权的金额。如果承包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可能会面临无法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风险,但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仍可补充申报,不过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第三阶段是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债权人组成的,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的机构。承包商作为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在会议上可以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阶段是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管理人会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和变价,将其转化为货币资金。然后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承包商的债权一般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最后,如果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破产企业还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追加分配。总之,承包商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地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