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后原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企业分立后原企业的债务承担问题,是很多人关心的重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分立后,分立后的各个企业对于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一个企业主张全部或部分债权,该企业不能以债务应按分立比例承担为由拒绝。 举个例子,A企业分立为B企业和C企业,A企业在分立前有一笔100万元的债务。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B企业偿还100万元,也可以要求C企业偿还100万元,或者要求B企业和C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偿还。 然而,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企业分立时有特别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处理债务承担问题。例如,债权人和分立后的企业约定,原企业的某笔债务由其中一个分立后的企业独自承担,那么就依照该约定执行。 在实践中,企业分立时通常会对债务承担作出安排。如果分立后的企业之间就债务承担达成了内部协议,该协议只对分立后的企业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分立后的任何一个企业主张债权,而承担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债务的企业,可以依据内部协议向其他企业追偿。 此外,企业分立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企业在进行分立时,如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债权人有权要求分立后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企业分立后原企业债务的承担主要遵循连带责任原则,但也允许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特别约定。企业在分立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