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是企业在进行重组活动时涉及的重要税务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企业重组的概念。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相对较为常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在债务重组中,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资产、按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一般性税务处理中,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规定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特殊性税务处理则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同样依据财税〔2009〕59 号文件,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也都有相应的比例和条件要求,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等优惠政策。总之,企业在进行重组时,要根据自身情况准确判断适用哪种所得税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