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情形?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企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无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首先是过失性辞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简单来说,如果员工在试用期表现不好,不符合录用标准,或者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像经常迟到早退、旷工等,又或者因为工作中的重大失误给公司带来了很大损失,再或者一边在本公司上班,一边还和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影响了本职工作,公司提出后还不改正,以及员工因为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是非过失性辞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比如员工生病或者不是因为工作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既不能再做原来的工作,公司另外安排的工作也做不了;又或者员工的工作能力达不到岗位要求,经过培训或者换了岗位还是不行;还有就是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像公司因为政策原因要搬迁、业务调整等,导致原来的劳动合同没办法继续履行,和员工协商也达不成新的协议,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多给一个月工资,同时还要支付经济补偿。 最后是经济性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也就是说,当企业面临破产重整、经营困难、转产等经济方面的重大变化,导致需要大规模裁员时,在履行了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程序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经济性裁员时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并且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总之,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否则就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