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害民事赔偿构成是怎样的,对民法通则第124条有什么修改建议?


环境侵害民事赔偿构成主要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环境侵害民事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环境,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以赔偿损失为主要方式的民事责任。 从构成要件来看,第一是有环境侵害行为。这指的是加害人通过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对环境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行为。比如工厂随意排放污水,污染了周边的河流,这就是一种典型的环境侵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环境侵害领域,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只要实施了侵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损害,也可能要承担责任。 第二是有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环境侵害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的不利影响。人身损害可能包括因环境污染导致的疾病、伤残甚至死亡;财产损害则可能表现为农作物减产、渔业养殖受损等。例如,因大气污染导致附近居民呼吸道疾病发病率上升,或者因水污染导致养殖户的鱼大量死亡,这些都属于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于财产损害,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第三是环境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后果是由环境侵害行为所引起的。在实践中,确定因果关系往往比较复杂,因为环境侵害具有潜伏性、复杂性等特点。例如,某些化学物质可能在很长时间后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而且可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在一些情况下,法律采用了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并且加害人实施了可能导致损害的环境侵害行为,就可以推定因果关系存在,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与自己的行为无关。 关于《民法通则》第124条,该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该条规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方面,该条规定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这可能会使一些没有违反具体规定但实际上造成了环境损害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因为国家的环境标准和规定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有些新出现的环境问题可能还没有相应的规定来约束。因此,建议修改为不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必要条件,只要造成了环境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该条规定没有明确环境侵害的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在实践中,环境侵害往往涉及多个主体,如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等,如何确定他们的责任分担是一个重要问题。同时,赔偿范围也应当进一步明确,除了传统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赔偿外,还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例如,当一片森林被非法砍伐后,不仅要赔偿树木所有者的财产损失,还应当承担恢复森林生态功能的费用。 综上所述,完善环境侵害民事赔偿制度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环境侵害民事赔偿的构成要件和修改相关法律条文,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环境正义和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