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事故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在探讨环境污染事故的刑事责任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简单来说,就是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那么,在我国法律中,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刑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所指的“严重污染环境”,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着明确的界定。比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等情形,都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而“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也有详细规定,像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等等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环境污染事故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首先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仍然实施该行为,或者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了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都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其次,还要考虑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此外,不同的环境污染事故可能涉及不同的罪名。除了上述提到的污染环境罪,还可能涉及到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例如,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就触犯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对于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刑事责任的案件,相关部门会进行严格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环保部门会对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公安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侦查,检察机关会依法提起公诉,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整个司法程序都是为了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保护我们的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总之,环境污染事故的刑事责任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对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它不仅对那些破坏环境的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也为我们的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保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共同维护我们的美好家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