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有哪些?
我家附近有个工厂,排放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有影响。但工厂说他们有免责事由,不用担责。我不太懂这方面,想知道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到底包含哪些内容,这样我就能判断工厂说法对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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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是指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污染者可以免除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这些免责事由的存在,是为了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同时,也合理考量污染者的责任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核设施的营运单位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在核污染这类特殊的环境污染侵权中,如果是因为战争等特殊情况或者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损害,核设施营运单位就不用担责。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所以在一些高度危险物导致的环境污染侵权里,要是存在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这些情况,污染者也可能免责。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也规定,如果污染者能够证明其行为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且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污染者在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对于符合标准排放这部分责任可能免责。但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排放标准并不必然免责,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总之,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来判断污染者是否能够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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