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环境污染如何进行行政处罚以及怎样申请复议?

我最近因为环境污染问题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了,心里觉得有些不服气,所以想弄清楚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到底是依据什么来执行的,具体有哪些方式。另外,要是我打算申请复议的话,应该怎么做,有什么要求和流程,希望能有人详细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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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说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环境污染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依据污染情节,会对当事人作出多种处罚。比如罚款,这是让当事人缴纳一定金额的钱款,以此作为对其污染环境行为的惩戒;责令改正,就是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污染行为并采取措施改正;恢复环境,要让被污染的环境尽可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赔偿损失,即对因污染行为给他人或环境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六十三条也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一些尚不构成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 。 接着讲讲环境污染行政处罚的复议。如果当事人对环境污染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方式上,既可以书面申请,也能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对于复议机关的选择,如果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复议申请都会被受理。《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八条规定了一些不被受理的情形,比如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等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等情况。总之,了解这些规定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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