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追诉期限是多久?


在了解环境违法追诉期限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追诉期限的概念。追诉期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再追究了。 对于环境违法追诉期限的规定,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环境违法相关犯罪中,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应不同的刑罚标准。比如,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这个规定,如果某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其追诉期限就是五年;如果是后果特别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则为十年。 需要注意的是,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环境违法行为是持续进行的,追诉期限从该行为结束时开始计算;如果在追诉期内又实施了新的犯罪,前一个环境违法犯罪的追诉期限要重新计算。 此外,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如果相关部门已经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提出控告但符合立案条件却未立案的,不管过了多久,都可以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总之,环境违法追诉期限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和对应的刑罚标准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