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评估费应该由哪方出?
我最近参与了一起股权收购的事情,现在涉及到评估费的问题,不知道按照法律规定,这笔评估费到底该由收购方出,还是被收购方出,还是双方共同承担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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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收购过程中,评估费由哪方承担是一个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并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评估费必须由哪一方来出。 在实践当中,评估费的承担方式主要通过收购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双方在股权收购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比如合同里写明评估费由收购方承担,那么收购方就需要支付这笔费用。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自愿和约定优先的原则,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要是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评估费的承担方,通常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行业惯例来确定。在一些情况下,评估是为了确定股权的价值,以便收购方做出合理的收购决策,那么从这个角度看,收购方可能承担评估费更为合理。但在另一些情况下,如果是被收购方为了证明自身股权的价值,主动要求进行评估的,那么被收购方承担评估费可能更合适。 此外,如果双方因为评估费的承担问题发生争议,又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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