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是否适用流质条款?
我和朋友签了股权质押合同,里面有一些关于到期股权归属的条款。我不太确定股权质押合同能不能像其他合同那样用流质条款。我担心如果约定了流质条款,会不会最后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所以想问问法律上股权质押合同到底适不适用流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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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股权质押合同是否适用流质条款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股权质押和流质条款。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而流质条款,简单来说,就是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押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法律是明确禁止流质条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这一规定意味着,即使在股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了流质条款,该条款也是无效的。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出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股权质押关系中,债务人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果允许流质条款生效,当债务人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直接取得股权,这可能会导致债务人遭受重大损失,而且这种损失可能远远超过债权本身的价值。 对于股权质押合同而言,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能直接依据流质条款取得股权。而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质押的股权进行变价处理,比如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如果变价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超过部分要返还给债务人;如果不足,债务人仍然要承担继续清偿的责任。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合同不适用流质条款。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避免约定流质条款,以免该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影响自身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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