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运单有什么证据效力?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下面将从其证据效力的具体体现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的证据。在航空货物运输中,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通常会通过航空货运单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记录了货物运输的基本信息,如托运人、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等,以及运输的起始地、目的地、运输日期等重要内容。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内容构成了运输合同的基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航空货运单上的相关约定就可以证明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双方对于运输事项的具体约定。当双方就运输合同的成立、内容等发生争议时,航空货运单可以作为证明合同订立的重要证据。 其次,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的证据。当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承运人会在航空货运单上进行签收等操作,这表明承运人已经接收了货物。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描述,如货物的状态、数量等信息,反映了货物在交付给承运人时的情况。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货物损坏、丢失等情况,航空货运单上记载的货物交付时的状态就可以作为判断承运人是否尽到妥善保管和运输义务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航空货运单可以证明货物交付时的初始状态,帮助确定货物损失是否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以及承运人是否存在过错。 再者,航空货运单的证据效力虽然是初步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初步证据意味着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航空货运单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被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采信。然而,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推翻航空货运单上的记载,那么航空货运单的证明力就会受到影响。例如,如果托运人能够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据证明货物的实际情况与航空货运单上记载的不一致,法院可能会根据其他证据来认定事实。 综上所述,航空货运单在航空货物运输中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它不仅是运输合同订立的证据,也是承运人接受货物的证据。在处理航空货运纠纷时,航空货运单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但具体的证明力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