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有哪些形式?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简单来说,就是该做的事行政部门没做或者拖着不做。 在我国,判断行政不作为是否成立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我们提供了判断的准则。行政不作为的形式有多种,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第一种是拒绝履行。这是比较明显的一种行政不作为形式。比如,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某项许可证,行政机关明确表示拒绝,且这种拒绝没有合法合理的依据。行政机关的职责本应是依法审核申请,如果符合条件就给予许可,但它却无故拒绝,这就构成了拒绝履行的行政不作为。 第二种是不予答复。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时,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任何回应。例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按照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答复,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仍未答复,就属于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 第三种是拖延履行。行政机关虽然没有明确拒绝,也有一定的回应,但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故意拖延时间。比如,在处理行政许可申请时,本应在合理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却以各种理由长时间拖延,导致申请人的权益受到影响,这就是拖延履行的行政不作为。 第四种是不完全履行。行政机关虽然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但没有完全达到法定的要求和标准。例如,在执行环保监管职责时,只对部分污染问题进行了处理,而对其他明显存在的污染问题视而不见,没有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这就属于不完全履行的行政不作为。 当遇到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先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反映和投诉,要求其督促下级机关履行职责。如果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还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其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