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有哪些?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了解该罪所需证据之前,先明晰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下面详细介绍证明该罪所需的几类关键证据: 首先是主体证据,这部分证据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一般需要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以此确定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能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 其次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方面的证据。这包括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且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例如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款,且经过上诉期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书就生效了。此外,还可能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依据的材料,这些能证明法院已经对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的执行要求。 再者是有能力执行的证据。这方面证据较为多样,比如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证据,像银行存款记录,通过查询其银行账户余额,能了解其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资金;房产登记信息,证明其名下是否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等。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公司,还需要提供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证据,以证明公司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 然后是拒不执行的证据。这可能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证据,比如财产交易合同、资金流向记录等。还有通过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抗拒执行行为的证据,可能包括现场的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等。另外,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也属于拒不执行的情形,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等都可作为证据。 最后是情节严重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证明这些情形的相关证据,如造成申请执行人重大损失的证据、多次拒不执行的记录等,对于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