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票据的无因性有哪些例外情况?

我在和别人进行商业交易时涉及到票据,听说票据有无因性,但又听说存在例外情况。我不太清楚这些例外具体是怎样的,不知道在实际交易中会对我有什么影响,想了解一下票据无因性的例外情况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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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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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简单来说,就是票据一旦开立,它的效力基本不受产生它的原因的影响。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票据的无因性存在例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这意味着,如果票据的取得是通过欺诈、偷盗、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取得票据的人明知这些非法情况还恶意取得,又或者取得票据时存在重大过失,那么即使票据本身形式上符合要求,持票人也不能依据票据无因性来主张权利。 另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例如,甲向乙签发票据用于购买货物,乙如果没有按照约定交付货物,那么当乙持票据要求甲付款时,甲可以基于他们之间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抗辩,此时票据的无因性就不能完全适用。这种抗辩主要是为了保障票据当事人之间基础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再者,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基础关系上的事由对票据债权人进行抗辩。比如,甲和乙之间有一份合同,甲为履行合同签发票据给乙,但后来合同被撤销了,在这种情况下,甲可以以合同撤销这一基础关系上的事由,对乙主张抗辩,拒绝支付票据款项。 在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情况下,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前手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那么无偿取得票据的人也不能完全依据票据无因性主张完整的权利。比如,前手是通过欺诈手段取得票据,而后手是无偿从前手处获得该票据,那么后手也不能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 总之,虽然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的重要原则,但在上述这些法定的例外情况下,票据的效力会受到基础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以平衡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维护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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