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是什么?
我被通知说家里人被刑事拘留了,但是不太清楚到底是哪个机关执行的刑事拘留。我想了解下,在咱们国家,到底是哪个机关负责执行刑事拘留呢?是公安局,还是法院或者检察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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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案件中,为了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暂时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另外,该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由此可见,在我国,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虽然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有决定拘留的权力,但执行拘留的工作仍然是由公安机关来完成的。也就是说,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会交由公安机关去具体执行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行动。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没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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