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有哪些问题?


探视权,也被称为探望权,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法享有的看望子女的权利。在法律层面,探视权的设立旨在保障子女能够与父母双方保持情感联系和交流,这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为探视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然而,在探视权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是执行难的问题。由于探视权涉及到人身和情感因素,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执行案件,执行起来面临很大的难度。例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会采取各种方式阻碍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如藏匿子女、拒绝对方探视等。而且执行人员很难对直接抚养方进行强制干预,因为这可能会对子女的心理造成伤害。 其次是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问题。如果离婚双方在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探视的方式和时间,或者约定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在执行过程中就容易产生争议。法院在判决时,也很难确定一个既符合双方利益,又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探视方案。 另外,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问题也较为复杂。当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视权。但如何判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一个难题,而且在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视权的程序也需要明确的规定。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加强法律宣传,提高人们对探视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让直接抚养方明白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是自己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探视权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和利益,制定合理的探视方案,并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和指导。同时,还可以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如通过调解、心理咨询等方式,化解双方的矛盾,保障探视权的顺利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