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的期限规定是什么?
我在一场官司判决后的执行阶段,对执行行为有不同意见,想提出执行异议,但不清楚提出的时间有没有限制,也不知道具体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好决定是否要提出异议以及什么时候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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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不同意见,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下面来详细说说执行异议的期限规定。 首先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里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具体起始时间,但一般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到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也就是说,只要执行程序还在进行中,发现执行行为违法,就可以随时提出异议。 其次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这意味着,如果案外人认为执行标的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异议。要是执行标的被当事人受让了,那就得在整个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比如,法院要拍卖一套房子,案外人认为该房子是自己的,那么就需要在房子拍卖完成等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执行异议。若房子被当事人买走了,那就要在整个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 总之,不同主体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有所不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关注执行程序的进展,案外人要特别留意执行标的的状态,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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