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数罪并罚的执行刑期是怎么规定的?

我之前因为一些事被判了刑,在服刑期间又发现我还有其他罪没处理。现在要数罪并罚,我想知道数罪并罚的执行刑期是怎么定的,是简单把几个刑期加起来,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法呢,想了解下具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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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了多个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适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例如,甲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7年、10年,总和刑期为22年,数刑中最高刑期为10年。由于总和刑期不满35年,那么对甲决定执行的刑期就应当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 如果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要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总之,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是比较复杂的,它综合考虑了犯罪的数量、性质、情节以及刑罚的种类等多方面因素,目的是确保刑罚的适用更加公平合理,既能惩罚犯罪,又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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