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行贿罪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行贿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客体要件,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以及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简单来说,就是行贿行为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地履行职务,干扰了国家机关正常开展工作。比如,通过贿赂让公职人员在审批项目时偏袒自己,这就侵犯了这一客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履职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 其次是客观要件,表现为多种形式。一是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不正当利益指的是通过不合法、不合理手段获取的利益,像通过贿赂获取原本不符合条件的工程承包项目。二是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三是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并且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且数额较大的,也以行贿论处。例如在商业合作中,违反规定给对方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大额回扣。《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再者是主体要件,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行贿罪的主体。也就是说,只要是年满一定年龄,能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个人,都可能构成行贿罪主体。 最后是主观要件,行贿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清楚地知道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和性质,明白这样做是不对的,但为了谋取私利仍然去做。比如为了让官员帮忙办事,明知送钱不对,还是主动送钱。 相关概念: 不正当利益:指通过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等手段获取的利益,不符合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该基于公正、廉洁,不能被金钱等利益收买从而违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