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本案中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我是一个案子里的原告,我觉得我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被告不承认。我在被告那里工作了一段时间,按被告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也有工作记录。现在案子到了法院,我就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我和被告到底算不算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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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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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本案中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的一种稳定的雇佣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判断主体资格方面,用人单位需要是合法成立的组织,比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劳动者需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如果用人单位是未经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或者劳动者是不满法定就业年龄的未成年人,那么就不符合主体资格要求,劳动关系可能无法成立。 劳动管理和报酬支付也是重要的判断因素。如果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工作纪律等,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和安排,并且用人单位按照一定的周期给劳动者发放工资,那么这些都可以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劳动者每天按时到用人单位上班,按照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完成任务,用人单位每月按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劳动者发放工资,这些情况就表明双方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也很关键。比如,一家餐厅招聘厨师,厨师的炒菜工作就是餐厅业务的核心组成部分,那么厨师和餐厅之间就很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在实际的案件中,判断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果原告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那么法院就可能认定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相反,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可能无法支持原告的主张。所以,原告需要尽可能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作任务安排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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