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结事实婚且生育子女后又与其他人结法律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我之前和一个人办了结婚酒席,没领结婚证,还生了孩子,后来又和别人领了结婚证。我现在很担心,想知道我这种先有事实婚姻还生了孩子,后面又和别人有法律婚姻的行为,算不算构成重婚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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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先结事实婚且生育子女后又与其他人结法律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以及重婚罪的概念。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虽然现在我国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在该时间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是受法律承认的。法律婚姻则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婚姻关系。 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有配偶”指的是已经进行了合法的婚姻登记,拥有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结婚”既包括进行结婚登记的法律婚姻,也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如果事实婚姻形成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由于该事实婚姻受法律承认,此时行为人在这种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因为在法律上,其已经处于有配偶的状态,再与他人登记结婚,符合重婚罪中“有配偶而重婚”的情形。 若事实婚姻形成于1994年2月1日之后,由于法律不再承认这种事实婚姻,那么此时该行为人在法律上处于无配偶状态。即便之前存在事实婚姻且生育子女,之后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也不构成重婚罪,因为其并不满足重婚罪中“有配偶而重婚”的前提条件。 综上所述,先结事实婚且生育子女后又与其他人结法律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关键在于事实婚姻形成的时间是否在1994年2月1日之前。若在此之前,可能构成重婚罪;若在此之后,则一般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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