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诉讼离婚需要开婚姻证明吗?


在探讨事实婚姻诉讼离婚是否需要开婚姻证明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它和经过法定程序登记结婚的婚姻有所不同,事实婚姻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这一法定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在此时间节点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在法律上是被承认的,具有与登记婚姻类似的效力。而在1994年2月1日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那么,对于不同情况的事实婚姻,在诉讼离婚时是否需要开婚姻证明呢?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由于法律承认其婚姻效力,在诉讼离婚时,法院一般需要相关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此时,婚姻证明就显得尤为重要。婚姻证明可以是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证明,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也可以是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材料,比如共同生育子女的证明、共同购置财产的相关凭证等。这些材料能够帮助法院认定双方的婚姻关系,从而进行离婚诉讼的审理。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所谓“事实婚姻”,因为法律不承认其婚姻效力,而是按同居关系处理,所以不存在诉讼离婚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若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需要开具婚姻证明,因为本身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 总之,事实婚姻诉讼离婚是否需要开婚姻证明,要根据事实婚姻形成的时间来判断。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诉讼离婚可能需要婚姻证明来认定婚姻关系,而之后的情况则按同居关系处理,不存在婚姻证明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