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渠道有什么区别?

我遇到了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感觉不太合理,想寻求救济。但不太清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救济渠道有啥不同,不知道该选哪个。想了解下它们在申请条件、处理程序、处理结果等方面具体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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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救济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的救济途径,但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也就是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专门的行政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这就好比在一个单位里,上级对下级的工作进行检查。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类似于找一个中立的裁判来评判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裁判行政案件的活动。 其次,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例如,如果是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你可以向市公安局或者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具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管辖规定来确定由哪个法院受理。 再者,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其合理性。比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是否过重等情况,复议机关都可以进行审查并作出调整。而行政诉讼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对于行政行为是否合理,法院通常不予审查,只有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等极少数情况下,法院才会进行合理性审查。 然后,程序不同。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灵活,一般实行书面审查,不需要像诉讼那样进行严格的开庭审理。而行政诉讼程序较为严格和复杂,有明确的立案、审理、判决等程序,通常需要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要进行举证、质证等环节。 最后,效力不同。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不是最终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的生效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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