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
我遇到了一个和行政机关有关的事情,不知道该选择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来解决。我想了解一下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处理流程、处理结果的效力等方面,这样我就能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合适的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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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寻求救济的重要途径,但它们之间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二者的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和纠错机制,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具有司法性和终局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监督和纠错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是由司法机关来解决行政争议。 其次,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例如,对某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市公安局或者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 再者,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审查其合理性。也就是说,即使行政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但如果明显不合理,复议机关也可以进行调整。而行政诉讼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 然后,审理程序不同。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审查,即复议机关主要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才会进行调查核实。而行政诉讼一般要经过较为严格的庭审程序,双方当事人需要到庭进行陈述、举证、质证等,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情况作出判决。 最后,处理结果的效力不同。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不是终局的,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的判决是具有终局性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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