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我遇到了一个和行政机关有关的事情,不知道该选择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来解决。我想了解一下这两者具体有什么区别,在什么情况下适合用行政复议,什么情况下适合行政诉讼,它们之间又存在怎样的联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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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但它们在性质、受理机关、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和处理程序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比如,对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就可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包括适当性,审查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会进行调查核实。 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例如,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会审查该处罚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等。行政诉讼一般需要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要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环节。 它们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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