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权确定考虑哪些因素,哪些情况可申请增加抚养费?


孩子抚养权确定考虑的因素: 在法律上,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时,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其核心目的是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这是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对母亲的依赖度较高,母方在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提供情感支持等方面通常更具优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 哪些情况可申请增加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司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比如物价上涨、生活成本提高等因素导致原定抚养费无法满足孩子的正常生活需求。如果出现这些情况,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