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罪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虚假出资罪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的一种犯罪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立案标准以及相关规定。 首先,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股东本来应该按照约定拿出钱或者实物来投入公司,但却没有做到,或者公司成立后又偷偷把投入的钱或物拿走。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一种情形是,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这意味着,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虚假出资的金额达到一定数量,并且占他应该出资的比例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和占比分别达到三百万元和百分之三十以上,就可能被立案追诉。 第二种情形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抽逃出资就是公司成立后,股东又把自己投入的资金等拿走。当抽逃的金额和占比达到上述标准时,也会被追究责任。 第三种情形是,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也就是说,因为股东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给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带来了实际的经济损失,而且这个损失累计起来达到十万元以上,就符合立案条件。 第四种情形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这些情况说明,即使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金额没有达到前面说的标准,但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或者存在多次违法、利用违法所得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情况,同样会被立案追诉。 最后一种情形是,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法律不可能把所有的情况都列举出来,如果出现了其他严重的后果或者情节,也可能会被认定构成虚假出资罪。 综上所述,虚假出资罪的立案标准是多方面的,不仅考虑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金额和比例,还考虑了对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严重情节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