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与免责事由有哪些?
我买了某公司的股票,后来发现该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导致我损失惨重。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可不清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是怎样的,又有哪些免责事由,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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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与免责事由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依据和准则。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不同的规定。
对于发行人、上市公司,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只要发行人、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同时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些人员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