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与免责事由有哪些?


在探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与免责事由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依据和准则。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不同的规定。 对于发行人、上市公司,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只要发行人、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同时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些人员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同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接下来我们看看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免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 对于发行人、上市公司,如果能够证明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可以免责。例如,投资者的损失是由于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的,而非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 对于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主体,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如果他们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没有过错,那么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比如,董事在审议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时,已经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审查,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仍然无法发现虚假陈述的存在,此时就可能符合免责条件。 总之,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与免责事由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多个主体和不同的法律规定。投资者在遇到虚假陈述问题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