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致死且员工有病史是否可视为工伤?
在探讨疲劳致死且员工有病史是否可视为工伤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于疲劳致死且员工有病史的情况,关键在于判断死亡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能够证明员工的疲劳是由于工作强度过大、工作时间过长等工作原因导致,并且这种疲劳直接诱发了其自身疾病从而导致死亡,那么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例如,员工长期加班,身体处于过度疲劳状态,从而诱发了有病史的疾病并导致死亡,在这种情况 下,若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就可以视同工伤。
然而,如果虽然员工有病史且在工作中死亡,但无法证明死亡与工作疲劳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例如员工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因自身疾病自然发作死亡,那么通常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在实际的工伤认定过程中,需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判断。员工家属或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工作记录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如果对认定结果不服,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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