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法》有哪些特点?


我国《仲裁法》具有多个显著特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自愿性。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打个比方,两个人有了矛盾,只有双方都愿意把事情交给仲裁来处理,并且签订了相关的仲裁协议,仲裁程序才能启动。《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选择仲裁,以及选择哪个仲裁机构、适用何种仲裁规则等。 其次是专业性。仲裁机构通常会聘请各领域的专家作为仲裁员。这些仲裁员在法律、经济、技术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当遇到专业领域的纠纷时,他们能够凭借专业知识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例如在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等复杂领域的纠纷中,专业仲裁员能够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技术细节和法律问题。《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并对仲裁员的专业条件作出了明确要求,如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再者是灵活性。与诉讼相比,仲裁的程序更加灵活。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仲裁程序和规则。在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开庭时间和地点等都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这种灵活性使得仲裁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案件的需要,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开庭审理,仅通过书面材料进行裁决。 然后是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允许外界旁听,仲裁裁决也不会向社会公开。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非常重要。对于一些涉及商业机密的案件,当事人不用担心自己的商业信息会因为仲裁程序而泄露。《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最后是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避免了像诉讼那样可能出现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等漫长的程序,能够快速解决纠纷,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仲裁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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