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有什么特征?


电子合同是一种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等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在当今数字化时代越来越常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的特征。 首先,电子合同具有虚拟性。与传统纸质合同不同,电子合同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存储于计算机系统或网络服务器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纸质载体。例如,我们通过电子邮件、在线平台等方式签订的合同,都是以数字代码的形式呈现,我们只能通过电子设备来查看和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就从法律层面确认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地位,即便它是虚拟的,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电子合同的订立具有高效性和便捷性。传统合同的订立往往需要当事人面对面协商、签字盖章,过程繁琐且耗费时间和成本。而电子合同可以通过网络瞬间完成,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只需在电子设备上进行操作,就可以完成合同的起草、修改、签署等一系列流程。比如,在跨境贸易中,买卖双方可以通过电子合同快速达成交易,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 再者,电子合同具有易保存和易检索的特点。电子数据可以长期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中,并且可以通过关键词搜索等方式快速找到所需的合同信息。这对于企业和个人管理合同档案非常方便。同时,电子合同的保存也减少了纸质合同因保管不善而丢失、损坏的风险。 另外,电子合同的安全性需要特别关注。由于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容易受到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安全威胁,导致合同数据被篡改、丢失等情况。为了保障电子合同的安全性,法律规定了电子签名等技术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需要满足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条件。 最后,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其特殊性。在发生纠纷时,电子合同作为证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法院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例如提供电子合同的存储介质、电子签名的认证信息等。 综上所述,电子合同具有虚拟性、高效性、便捷性、易保存易检索等特征,但同时也面临着安全性和证据效力等方面的问题。在签订和履行电子合同过程中,当事人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