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特征包括哪些?


房屋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经济活动中广泛应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房屋抵押的特征。 首先是从属性。这意味着房屋抵押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存在的,它不能独立存在。如果主债权不存在了,比如债务已经还清,那么房屋抵押也就随之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房屋抵押的从属性。 其次是特定性。房屋抵押的特定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抵押房屋的特定,即用于抵押的房屋必须是明确具体的,要在抵押合同中详细描述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等信息。另一方面是被担保债权的特定,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明确的,包括债权的数额、种类、履行期限等都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这样做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避免在日后产生纠纷。 再者是不可分性。这一特征指的是房屋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房屋的全部和被担保债权的全部。即使抵押房屋部分灭失,剩余部分仍然要担保全部债权;反之,债权部分受偿,剩余债权仍然可以就全部抵押房屋优先受偿。比如,抵押的房屋有一部分因不可抗力损坏,但剩下的部分依然要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然后是优先受偿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房屋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在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分配时,抵押权人可以先于其他债权人从抵押房屋的变价款中获得清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最后是物上代位性。如果抵押的房屋因自然灾害、征收等原因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房屋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这是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使抵押权的效力能够延伸到抵押房屋的替代物上。《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了解房屋抵押的这些特征,有助于我们在进行房屋抵押活动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