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都有哪些特征?
我最近对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特征比较好奇。身边有个交通肇事的案子,涉及好几个人,就想弄清楚到底怎么判断谁是共犯,他们有啥特征。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交通肇事罪共犯在主体、行为、主观方面等都有哪些明显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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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共犯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共同犯罪要求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这意味着参与交通肇事共犯的主体要具备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 。比如,不能是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或者不具备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 。《刑法》规定了不同犯罪对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和能力要求,只有符合条件的主体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其次,关于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这些行为都指向同一个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并且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就交通肇事罪而言,例如车主明知驾驶员处于饮酒状态或是未取得合法驾驶证的情况下,依然选择让其驾车;又或者车内其他乘客明明知晓驾驶员已经醉酒,甚至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但仍坚持要求或怂恿他继续开车,这种行为就与最终发生的交通肇事结果存在因果联系,属于共同犯罪行为。 最后,在主观方面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例如,在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这里指使者和肇事人对于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死亡的结果存在放任态度,就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不同情形的量刑标准,在判断共犯时也是以此为基础进行综合考量的。同时,《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也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肇事罪共犯在主观故意方面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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